失信追责,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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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分为八大类: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其中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备忘录》第二十七项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惩戒范围及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安全评价行业机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的情况,均在联合惩戒范围之内。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截止2015年12月底,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08.02万例。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39家单位签订备忘录或协议,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备忘录》的出台更大范围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
1、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截至目前,国家部委已经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五个,这次有44个部门,联合部门最多,惩戒措施达55
项,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
2、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3、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4、双向共同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备忘录》与哪些部门联动惩戒:
1、与铁路、民航部门联动
2、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动
3、与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动
4、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动
5、与阿里巴巴联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农业部、交通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银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腾讯、京东等开展合作,在各自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代表着政府监管部门向各行业领域释放出整治失信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决心和强列信号,更是一剂促进社会行业领域健康发展的良药,对安全评价领域来说,更会加大打击失信经营、出具虚假报告、缺乏公正立场、失去公信力的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将有利于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树立公信力和客观、公正、独立执业,并引导整个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