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对部分资质证书到期的安全评价机构
延续有效期
2015年10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15年第18号),决定在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实之前,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对于部分资质有效期到期的安全评价机构予以延期。
(一)对于2015年和2016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复审合格后,统一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
(二)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复审不合格的,依规定进行处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延期,并及时上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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