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安监非煤字〔2008〕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巩固近年来我区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监局要按照总局确定的“隐患排查年”工作重点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地下矿山专项整治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完成机械通风系统建设,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露天矿山要进一步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伤亡事故的发生。2008年自治区安监局将加大对哈密、吐鲁番、塔城、克州等重点地州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治理监管力度,推行挂牌督办制度,特别是对去年排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各地安监局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实施动态监管,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手段,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械通风专项整治、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等项工作,促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改进基础性管理工作。各级安监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学习、宣贯工作,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要督促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起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要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每个生产作业班次要确保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岗位、关键部位、事故易发的工序和主要安全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防止“三违”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三、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工作,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地下开采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自治区安监局组织审查批复,其它金属非金属矿山由当地地州(市)安监局组织审查批复。各级安监局要严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关,严禁边建设边生产、边勘探边生产的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对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采掘施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自治区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工作的安全监管,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勘探工程应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坑探工程(含槽、井探)施工设计应有安全、职业卫生内容,并经地质勘探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五、积极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国家总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学习和宣传,积极培育技术支撑组织,在有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率先推行。大、中型露天矿山要以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为重点,粘土矿、砂石料矿要在安全用电、规范机械操作等方面制定可行标准,全面推进实施,努力改进此类矿山的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
六、推广使用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表》,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各级安监局要使用《检查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检查评估。地州一级安监局对地下矿山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市级安监局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各非煤矿山企业每季度至少自检自查一次。各单位要建立《检查表》检查评估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责任人,督促整改。
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要用《检查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对检查结论负责。自治区安监局将依据评价机构按照《检查表》检查作出的结论,可以不再组织现场审核,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