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2.分级负责,整合资源。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依托、整合现有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急合力,避免重复建设。3.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发展,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确定队伍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加强和完善,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在目前全省县级综合应急队伍基本建成的基础上,到2012年,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队伍普遍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健全,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加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一)加强县级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园区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应急队伍,及时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级综合应急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避难、森林草原防火、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道路抢通、水上事故、交通事故、市政保障、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动物疫情、电力应急、通信保障、特种设备、海上应急、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专项抢险救援工作。县级综合应急队伍的人数根据当地公安消防队伍的最高出勤人数确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日常培训和管理。人员确有不足的,可通过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的办法补充。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二)加强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以机关和村居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以及退伍军人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主,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要纪律严明,经常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加强基层组织(单位)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应急义务救援队伍,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10%的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其他企业建立的应急队伍人数应与本企业应急任务需要相适应。高校综合应急队伍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8%,中小学和幼儿园综合应急队伍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基层组织(单位)综合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突发事件防范、事故先期处置、事故善后配合等工作。
三、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一)加强防汛抗旱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县、乡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级防汛抗旱队伍。已组建的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按照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进行整合完善。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做好汛期巡堤查险、防汛物资运输、险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工作,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二)加强气象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县级气象部门要依托人工增雨、防雹、防雷等气象灾害专业技术力量,并会同民政部门组织乡镇灾害信息员、气象灾害危险区域防御责任人、村干部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承担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台风、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各种气象灾害防范知识,参与组织群众转移和避险、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制订、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等组建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主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参与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四)加强地震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地震部门要依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力量组建地震基层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监测会商、地震灾情上报、现场应急救援、灾害调查评估和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等工作。地震基层应急队伍要建立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卫生部门的协同机制,并加强区域性应急联动,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五)推进基层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山区及森林资源密集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骨干,充分发挥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的作用,组建县级森林消防队伍。从事大面积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风景旅游区和国有林场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力量。森林消防队伍的规模、装备配备应与林地面积的防火需要相适应。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应急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
(六)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炭部门等,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组建基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属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度运行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专业力量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主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八)加强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道路抢通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要加强与公安交警、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托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运输车辆储备管理机制和征用补偿机制,提高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处置能力。
(九)加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重要湖泊及内河通航水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以交通港航部门为主体,会同公安、气象、海洋与渔业、卫生等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打捞企业的作用,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在船舶、设施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
(十)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主要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以下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应急队伍规模要与本区域公用事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规模相适应。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市政公用事业应急队伍所需经费在企事业单位运营费用中列支,确有不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十二)加强基层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会同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基层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调查评估等工作。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级、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帮助其组建基层卫生应急队伍。
(十三)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县级畜牧兽医(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建立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控技术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等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高风险人群监测防控等任务。
(十四)加强基层电力应急队伍建设。发电、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电力应急队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加强专业应急装备、交通工具配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区域性的联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十五)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基层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区域性应急通信合作,增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十六)推进特种设备应急队伍建设。县级质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拥有重要特种设备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将人员、设备情况在质监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做好突发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农作物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农技人员、村干部组建基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做好防治农药、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加强海上应急队伍建设。边防、海事以及海关缉私、海洋渔政、海洋救助打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建指挥便捷、协调一致的海上应急队伍。负责维护辖区内海上治安,打击走私、海盗等犯罪活动,实现海上各种险情救助的快速反应。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石油运输船舶应组织企业技术员工、船员成立海上应急队伍,并购置配备特种设备,防范和处置海上溢油事件。
(十九)加强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建设。省国防科工部门会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核应急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建立若干专业能力强、机动灵活的核应急专业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和工程抢险设备,开展专项演练,及时处置各类核事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建立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事故发生时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县级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辐射应急监测、防护设备和车辆,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和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四、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提出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领域的应急专家队伍。
(二)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领域的实际需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各类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引导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组织,畅通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应急志愿者队伍投身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对志愿者应急队伍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和调用应急队伍。基层各类应急队伍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和“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综合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统筹组织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以及基层组织(单位)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负责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各级各类应急队伍详细情况要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由各自单位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和物资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建立应急队伍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因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三)加强培训演练。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应急队伍组建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组织应急队伍的日常业务学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指挥员以及骨干力量开展培训。要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应急演练,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跨区联合演练等方式,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预案和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应急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市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支持。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经费筹集渠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齐抢险救援特种器材,切实提升应急装备水平。
(五)完善相关政策。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逐步将基层应急救援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组织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相关抚恤政策措施。应急专用车辆设置全省统一应急标识,免交车辆通行费。临时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经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省交通运输厅,免交车辆通行费,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基层应急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通讯器材。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认真总结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选择若干县(市、区)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探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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