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动员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中宣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2〕30号)部署,定于5月31日召开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时间
5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
三、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参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京的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负责人。
邀请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司局负责人,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资委、电监会相关司局负责人参会。
(二)分会场:设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
参会人员:各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领导同志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与会人员由各地区参照主会场参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邀请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通知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和在京有关单位于5月28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带传真>:田静、孟媛,010-64463407、64463422)。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附件:参会人员报名回执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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